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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就《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如何结合实际情况助力企业发展答记者问

时间:2021-03-19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月25日下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举行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情况以及我省开展排污许可工作情况。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就《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如何结合实际情况助力企业发展答记者问。

  南方日报:《条例》在落实“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方面进行了创新,请问广东将如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助力企业发展?

  方平波:谢谢您的提问。2017年以来,我省在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过程中,注重优化管理服务,充分加强与排污单位的沟通,全方位开展咨询指导和服务,积极帮助排污单位开展申领登记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我们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排污许可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从四个方面助力企业的发展。

  一是强化《条例》实施的宣传培训。运用专题宣讲、媒体采访、发放宣传册等多种方式,同时借助新媒体平台,我们将广泛开展《条例》及排污许可制度的宣传。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也会针对排污单位突出靶向宣传培训,做好《条例》出台后的多元化解读,创新培训方式,不仅让排污单位知道“为什么领证”,也要让排污单位知道“领证后怎么做”,强化排污单位的持证守法意识,促进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二是加强指导帮扶。我省固定污染源行业类别非常复杂,中小微企业占比高,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对此,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有针对性地对相关排污单位开展指导帮扶,督促协助排污单位建立完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好排污许可管理各项要求。

  三是优化证后监管模式。生态环境部门将根据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排污许可执法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对主动履行排污治理主体责任、认真落实证后管理要求、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社会诚信较好的排污单位,可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同时,采取远程核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来开展执法检查,减少对排污单位正常生产的扰动。

  四是促进相关制度衔接。以排污单位实际排放数据为纽带,推进排污许可制衔接生态环境统计、总量控制、环境保护税等相关制度,推动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作为生态环境统计、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的依据,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监管效能。



原文链接:http://gdee.gd.gov.cn/hygq/content/post_32317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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