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监管工作的通知
晋安监发〔2018〕87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晋开展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是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机构监管的一项重要手段,也是督促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加强对在晋开展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从业行为监管,现就从业告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安监局2017年度执法检查中发现开展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从业告知存在问题的通报
(一)部分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机构从业告知存在监管责任不清,不管不问,有的虽接到告知,但对机构从业行为不进行监管等监管不到位的现象。
(二)服务项目审批权限在省安监局的,开展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机构能够正常进行从业告知;服务项目审批权限在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开展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机构不能完全履行从业告知义务。
二、服务项目所在地负有审批监管权限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否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机构;
(二)机构现场勘查情况;
(三)根据举报信息或有关部门、单位告知信息,现场查验机构从业情况,并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相关要求
(一)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甲级资质延期换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6〕120号)中提出的“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时,要提前5个工作日按照服务项目审批权限,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接受监督检查”和省安监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监管工作的通知》(晋安监发〔2017〕63号),对在晋开展法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从业告知提出的相关要求,尽快制订和完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的监管措施,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于2018年4月底前将制订的监管措施报省安监局。
(二)在晋开展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如实做好从业告知工作,确保告知事项与服务项目的过程控制(质量体系)要求内容保持一致。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在晋开展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机构的监管,对不进行从业告知或告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的相关条款实施处罚,并在处罚结束后20日内将处罚结果报省安监局。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监管工作的通知》(晋安监发〔2017〕63号).docx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yjt.shanxi.gov.cn/web/gwgg/sajjgwgg/ghkj/content/6a355d66-de4a-44a8-a40f-ae233c1e1d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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