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核级管配件制造过程违法违规案)
发布时间:2021-03-19
来源: 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136192777A 法定代表人:刘强 地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西拓区振胡路136号 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核安全违法一案,我部(国家核安全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近期,我部(国家核安全局)调查发现,你公司在核级管配件制造过程中存在将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不能分包的关键工艺热模锻工序分包给其他无资质单位等问题。 以上事实,有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关于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被举报问题现场核查的审查意见》(北2019-085)和你公司《关于核级模锻管件成形工序分包问题后续工作汇报及谅解申请》(锡峰[2019]字第006号)为证。 我部(国家核安全局)于2019年12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部(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法字〔2019〕225号)及《国家核安全局送达回证》(国核安送〔2019〕03号)和你公司《关于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回函》(锡峰[2019]字第007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不得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20年3月31日前改正,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于改正期满后10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部(国家核安全局)。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国家核安全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月7日 抄送:华北、华东、华南、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国核工程有限公司,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月8日印发 字号:[大][中][小][打印]仅打印内容原文链接: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01/t20200113_7590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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