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开展,2020年7月27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启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专用章的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印发背景
机构改革后,海洋执法队伍并未划转生态环境部门。为便于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2019年12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委编委关于省直涉海部门监管执法职责分工的有关文件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与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签订了行政执法委托书。省生态环境厅将涉海工程建设项目、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海砂等资源开发、废弃物海洋倾倒、离岸排污口等方面的海洋环保行政执法权委托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行使。
在双方签订的《行政执法委托书》中明确“为便于海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开展,委托机关制作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海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专用章6枚,供受委托单位在行政执法中使用,不得他用。此印章在海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与委托机关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公章制作及交接情况
2020年7月27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刻制了“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专用章”6枚。
2020年7月29日,省生态环境厅与省海洋渔业监督监察总队完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专用章”印章的交接工作,将6枚印章正式交付省海洋渔业监督监察总队使用。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省生态环境厅将加强与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的执法协作配合,定期开展执法会商,有效推进多种形式的海陆联合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查处各类污染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
相关文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启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专用章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