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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19 来源: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作者:佚名

  

   为更好的适应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抓好安全生产这个基本盘、基本面,推动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安全培训工作高质量发展。日前,山西省应急管理厅下发了《山西省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薛军正表示,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最基础、最根本的工作。当前安全生产仍处在爬坡期、过坎期、脆弱期,而教育培训工作是提高人的素质的重要途径。因此,必须通过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才能确保安全培训工作取得真正的实效。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在进行前期深入调研和相关准备工作的基础上,认真贯彻国家安全培训法律法规,充分吸取了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应急管理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考试管理规定》(讨论稿)、全国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会议等最新文件和会议精神,立足于解决我省安全培训工作中存在的根本性问题,着眼于安全培训高质量发展要求,研究制定了《办法》。

   《办法》共7章64条,分别是总则、安全培训机构与考试点基本条件、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档案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形成了安全培训、考核、监督全过程、全链条、无缝隙的制度体系。

  明确了范围和职责

   《办法》指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办法》强调,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办法》抓住了主要负责人这一“关键少数”,从制定计划、完善制度、保障投入、组织实施等方面强化了其安全培训“第一责任人”责任。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安全培训实施主体。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从安全培训的对象、目标、形式、内容、学时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明确了委托培训协议主要内容,并从需求调研、课程设计、过程管控、教师建设、效果评估等方面规范了培训行为,保证了安全培训质量。

  细化了培训考核要求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培训制度,并着重对煤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学历、工作年限和培训考核等提出了规范要求。

   同时,《办法》建立了基地、师资、教材、课程、教学方式等“五位一体”优质培训资源的评选与使用制度;探索形成全省统一的安全培训网络教育管理机制,推荐使用优质网络教育平台,规范平台运行、课程和学时认定等工作;创新了“主考官”负责制,严肃考试考核纪律;推动安全培训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建立视频监控系统,通过远程视频监控对培训、考试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技术监管和远程巡查督查。

   《办法》还对七新培训、师带徒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单位培训考核规定、学历提升教育、培训经费保障、考试合格率通报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定了监督管理职责和办法

   《办法》对安全培训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对企业、培训机构、考试点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执法检查内容,强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培训的单位和机构、考试点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办法》实施安全培训“管理与服务”并举,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探索建立了信息化监管措施,完善了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对在培训考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教育训练处处长刘建红说,我们将严格按照《办法》,认真督促企业履行培训主体责任、培训机构履行质量保障责任和监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努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趋稳向好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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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yjt.shanxi.gov.cn/web/gwgg/sajjgwgg/rspx/content/06451821-0324-42ea-81e7-aaa9f6cb04e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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