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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沈海高速浙江温岭段“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 二

时间:2021-03-19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0年6月13日16时41分许,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境内沈海高速公路温岭段温岭西出口下匝道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共造成20人死亡,17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470余万元。发生原因是,事故车辆行驶至弯道路段时,未及时减速导致车辆发生侧翻,罐体前封头与跨线桥混凝土护栏端头猛烈撞击,形成破口并快速撕裂、解体,导致液化石油气迅速泄出、汽化、扩散,遇过往机动车火花产生爆燃,最后发生蒸汽云爆炸。

  主要教训

  一是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有关危化品运输的法律法规,未严格开展GPS动态监控、安全教育管理、如实上传电子路单等工作,存在车辆挂靠经营等违规行为,GPS监管平台运营服务商违规协助企业逃避监管。

  
二是

  有关行业协会未如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定工作。未发现企业自评报告弄虚作假、监控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等问题,违规发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违规将年度核查评定为合格。

  
三是

  事故路段匝道业主、施工、监理等单位在防撞护栏施工过程中未严格履行各自职责,防撞护栏搭接施工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

  四是

  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安全发展理念树立不牢固,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地方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公路管理等部门,对危化品运输、公路建设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安全风险管控和监管执法存在漏洞。

  


原文链接:http://yjglt.nmg.gov.cn/yjt_index/policiesRegulations/policyElucidation/202101/t20210125_7515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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